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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變更是公司經營過程中比較常見的事,盡管協(xié)議約定、出讓方對或有債務(隱性債務)提供保證、擔保;進行資產評估,同時關注表外因素。尤其應注意或有債務的可能性;可以通過協(xié)議方式對債權債務作出約定,如果沒有約定則一并轉讓。
公司變更后債權債務處理:
1、如果兩公司之間變更僅限于名稱變更,則新公司仍應承擔原公司的債權債務。不因名稱變更而改變。
2、如果新公司與原公司變更僅限于股東變更而改變,也不影響新公司承擔原公司債務。
3、如果公司注銷,需要公告?zhèn)鶆眨駝t注銷程序違法。注銷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公司債務問題。
《民法通則》第44條規(guī)定:“企業(yè)法人分立、合并或有其他重要事項變更,應向登記機關登記并辦理公告。”“企業(yè)法人分立、合并,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。”
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>若干問題的意見》第50條規(guī)定:“企業(yè)法人合并的,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動發(fā)生的糾紛,以合并后的企業(yè)為當事人;企業(yè)法人分立的,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(fā)生的糾紛,以分立后的企業(yè)為共同訴訟人。”
企業(yè)合并后,應是由合并后的企業(yè)法人承擔參與合并的所有企業(yè)的合并以前的債務,而不是哪一家承擔合并企業(yè)的債務。例如,在進行城市信用社的體制改革時,在一些試點城市,將所有城市信用社合并組建城市合作銀行,就是一種典型的企業(yè)合并形式。城市合作銀行組建以后,原城市信用社的債權債務均由城市合作銀行享有和承擔。對于這一點,司法實踐中已被廣泛接受。
公司有關登記注冊事項的變更,必然涉及到公司權利與義務關系及公司權利與義務內容的變化。公司權利與義務關系及公司權利與義務內容的變更狀況,主要取決于其變更的具體事項。不同的變更事項,對公司變更后的權利與義務影響不同。
1、公司權利與義務內容的變化。公司名稱、住所、經營范圍、經營方式、經營期限、經營場所、法定代表人、公司章程、注冊資本等有關登記變更后,公司的權利與義務以變更后相應的權利與義務的內容為限。
2、公司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變化。公司組織形式因合并、分立或單純公司組織形式之間的轉化而發(fā)生變更的,原有公司的權利與義務關系,由變更后存續(xù)或 新設立的公司當然、概括承受。即因為公司合并、分立或組織形式的直接轉換而消滅的公司,其所擁有的一切權利與義務,包括它的動產和不動產以及債權、債務等,全部由變更后存續(xù)或新設立的公司承擔。
一般來講,公司進行變更后,那么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就由新公司承受。當然,新公司之間可以就相關債權債務的分配進行協(xié)商,但卻不能對抗債權人。更多公司債權債務處理方面的知識,請關注財慧會計網站(www.dgcaihui88.com)進行詳細了解,我們竭誠為您提供專業(yè)的財稅安全服務。